第24节(2 / 2)

接下来便是最关键的。

“第二,证据。”

“证人有证言证明原告说过要骗保的话,且原告自己承认了;监控视频的资料也与证人的证言相互佐证。事后对事故起重机进行鉴定,鉴定意见第二页第三条,起重机换向阀有人为损坏的痕迹。”

“换向阀本来采用的就是间隙密封,在遭受人为损坏后,极易发生故障,可能导致吊臂内所、幅度增大等事故。”

“而损坏正是原告事发前一天故意造成。”

一口气说完,钱兴成浑身都紧绷起来,正襟危坐,一双眼紧紧盯着程白,做了个总结:“逻辑属于主观问题无法证伪,但证据都是客观证据。被告安和财险在询问过证人、勘察过现场的情况下,根据鉴定意见合理判断原告当事人属于保险诈骗,做出拒赔通知,并不存在违规和谬误。”

审判长一面听,一面翻起了自己面前的那一份证据资料,看了一会儿,确认了一下,才转向程白。

程白道:“让当事人自己说吧。”

审判长于是看向曾念平。

钱兴成的心一下就悬了起来,旁听席上所有的注意力也瞬间集中到了曾念平的身上。

曾念平坐直了身子。

因为担心曾青在医院里的手术,他的眼睛自开庭之后就一直红着,此刻声音有些哽咽。

“我的确在看到电视上新闻的时候对人说过我想要骗保,那时候也的确什么都不知道,但不久后我就买了保险法相关的书来看,知道交强险和三者险对我来说没有用。”

“那时候,手术费还差几万块……”

“半夜给起重机动手脚的的确是我,但我并不是想砸伤别人来骗保,我……”

“我只是想要假装成自己出事……”

这话一出,所有人都震了一下。

反应快的已经在心里面“卧槽”了一声!

边斜听后直接头皮一麻,立刻想起了自己买回来的那本《民事诉讼法》上一个名为“合理怀疑”的概念!

闹了半天,程白在这儿等着呢!

作为被告代理人,钱兴成脑海中更是浮现出在开庭前证据交换环节里,那些被他一口盖章了“乱七八糟”的证据……

身上先前还紧绷着的那股劲儿,终于垮了。

他已经知道程白接下来会拿出什么,又会说出什么了。

在曾念平陈述完以后,程白果然从桌上那一堆码放得整整齐齐的纸页里抽了一份合同。

一份保险合同。

她神情淡淡,只将这份合同一拎,便道:“事实上,我的当事人有动机、也的确想过骗保不假。但他想要诈骗的并不是安和财险的交强险和三者险,而是这一份于两年前在康仁寿险购买的人寿意外保险!”

保险分为两大类,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简称“财险”和“寿险”。

意外保险是寿险的一个险种。

如果被投保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人身意外,死亡或者伤残,将由保险公司按约定支付保险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特殊证明标准,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不是读出来的,而是背出来的。

程白压根儿不用低头看之前写的庭辩思路一眼。

“换言之,排除了合理怀疑的,才能被认定为该事实存在。”

“我当事人曾念平,确有骗保动机和为骗保做的准备,但他有可能知道自己诈骗安和财险对自己有害无利,合理怀疑,他想要诈骗的其实是康仁寿险。”

“而证人证言只指出骗保,没有明确险种。”

“同理,被告方提交的起重机鉴定意见,只能证明我当事人对事故起重机进行过人为损坏,有可能导致起重机事故。但并没有证据证明,我当事人的行为是引起水泥板滑落的直接、唯一原因。合理怀疑,水泥板意外滑落可能是因为起重机故障,也可能只是因为起吊时工人并未将水泥板安放妥当。”

“在这种事实认定不清、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安和财险拒绝向我当事人理赔,严重违反《保险法》相关条例。”

程白冷冷地笑了一声,手上已经将那一份寿险合同放下,一张妆容精致的脸上平静极了,只向庭上所有人质问:“难道今天我买了一把刀,跟人说我要回家杀鸡,结果第二天隔壁邻居死了,就能指证我是杀人犯吗?”

作者有话要说:

现实里也不大可能存在这样的庭辩,一切都是虚构,诸位看官了解就好。

第20章 碾压

律师经常会在庭辩的时候玩“偷梁换柱”的把戏, 这个词在这种语境下并非贬义,其实就是用比喻或者类比的方法将某个比较艰深的法律概念用比较形象的方式表达出来。

其目的并不在于说理,而在于强调。

用这种方法来加深法庭对关键点的印象。

排除合理怀疑后才能认定事实存在这个点, 其实非常简单。如果a死,有人指证说是b杀的,并且提出了相应的证据。但只要还存在c杀了a或者a其实是自杀的可能性, 且在逻辑和证据上能讲得通, 就不能认定a是被b杀的。

当然,仅限于民事诉讼中有关于欺诈的事实认定。

程白这一句质问也就是玩了个“偷梁换柱”的把戏强调了一下而已, 才一出, 便引得下面旁听席上无数人倒吸一口凉气, 就连那些原本只是来看看情况的律所大par们也都微微露出惊容。

律所里没有秘密。